1.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2.立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3.调查取证。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4.认定违法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5.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自行进行拆除。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6.下达执法文书。
7.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8.进行公告,依法进行强拆。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县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律师补充: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调查取证、告知、说明等义务。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确认违法,并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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