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债权保全裁定书样本
()_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理由),于____年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海法登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___债权。
经对申请人_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__(列明债权人提供的文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到期债权保全期限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财产保全的期限问题,分三类作了规定,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其未就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保全到期债权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因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故做出裁定是应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予以明确。
但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应列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进而执行哪一个期限,以及保全到期债权应否设定期限的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有的法官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有的法官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还有法官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从制度的设定方面看也没有这个必要。其实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期限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确定。
三、可以对到期债权申请保全吗
可以,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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