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
1.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而遗赠只是死因行为。双方当事人就遗赠扶养达成协议,扶养人应履行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故为生前行为;但是,扶养人须等待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有权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故为死因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为单方、无偿法律行为。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如果本案中因扶养人小崔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小崔丧失取得被扶养人梁某遗产的权利,小崔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果因被扶养人梁某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梁某应当返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一、遗赠扶养人的范围
自然人主要是与非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具体情况有:
(一)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二)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二、再婚老人协议互不抚养是否有效
再婚老人签订互不扶养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分为:
1、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3、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4、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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