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损坏、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集留置物的孳息。收集的孳息应首先抵消收集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4、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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