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随父或随母的有效证件,即户口、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第一页、更改当事人本页、随父或随母身份证原件与户口对应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起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凡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三份),然后逐级上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上报审批时必须附带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有效证件,即户口、身份证。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报。
全文2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