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
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1、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
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
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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