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书的内容及申请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方提出的申请基本合理,提供的表面证据初步成立,就可以作出立案决定。与欧盟的反倾销制度不同,美国为其反倾销设置了两个受理机构:一个是美国商务部(DOC),另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按其分工,前者负责调查并确定被申诉企业的倾销行为,并决定是否对被诉产品的美国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后者负责调查并确定被诉的倾销产品有没有对美国工业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某工业的建立。这两个主管机构除他们的调查结果存在法律关系外,行政上各司其职,互无隶属关系。
具体的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为:
1、起诉及立案调查。
一般是由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提起申诉。DOC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ITC收到申诉书后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DOC决定不受理,则ITC的调查自动终止。
2、问卷调查。
DOC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求在30天内交回问卷。ITC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至14天收回问卷。由于问卷所涉内容将是DOC和ITC作出裁决时的基本依据,因此,DOC和ITC都会加以核实。
3、初裁。
首先是ITC的初裁。ITC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资料,在4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DOC的初裁,在ITC初裁后进行。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初裁作出后,其结果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DOC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初裁的结果,如果ITC是否定的,则诉讼程序结束。
4、核查及终裁。
在收回调查问卷后,DOC和ITC将进行核查,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各自的最终裁决。DOC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如果DOC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载明具体的倾销幅度。ITC的终裁,应在DOC作出肯定性终裁后的45天内作出。如果DOC和ITC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都是肯定的,则DOC在收到ITC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5、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过程。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由DOC撤消反倾销税命令。另外,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时可以进行日落审查过程。
6、上诉。
如果反倾销当事人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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