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
时间:2023-06-28 15:34:33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二、债务纠纷诉讼为多久

债务纠纷诉讼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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