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案件会应适用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6种案件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在我国,如果要进行起诉的话,首先要写好起诉状,将至法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核,确定好可以进行起诉的话,机会通知当事人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出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要根据法院的日程来进行确定,法院会在法庭上进行宣判,如果有争议的话,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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