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民事诉讼特别管辖
管辖权(J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bjectMatterJ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J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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