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不完备性,使得发包人不可能在合同签订时将建设过程中的所有风险纳入到初始风险转移的方案中,与此同时,当政策、市场环境变化、技术难度改变等情况出现后,初始风险转移方案亦无法有效应对。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对初始风险转移进行调整对于弥补初始风险转移方案不完备,提出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效率而言尤为重要。基于不完备契约理论,引起项目建设阶段风险转移调整的条件又以下三个方面。
一、初始风险转移方案不适用于实际风险
该类因素侧重于实际情况明确后,初始风险转移方案已经不再适用。通过对案例分析,可总结出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1)风险规模远远超过预期,造成初始风险转移方案无法执行。如某公路工程,发承包双方虽考虑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实际风险的规模过大,若执行初始风险转移方案则会严重阻碍项目建设,因此发包人必需对初始风险转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初始风险转移的适用条件改变,新的条件下需要匹配新的风险转移方案。该情况主要表现为建设延期后出现的物价波动。如某住宅项目建设中,发承包商双方约定综合单价不调,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且延期期间出现物价上涨,则发包人应对初始风险转移方案进行调整以应对延期期间的风险。
3)实际状态明确后,若按原合同履行有可能降低项目绩效,甚至影响正常建设。如某大桥项目中,由于当地石材短缺,从外地调运不仅提高造价而且严重拖延进度,发包人需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二、初始风险转移方案规定不明确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的有限理性不仅体现在无法完全预测风险上,还体现在风险转移条款的设置上,表现为相关条款设置上的缺陷。
三、初始风险转移方案未考虑某些风险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合同中未涉及的新风险,是建设项目合同不完备的直观表现,并且这种不完备性随着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大以及技术难度的增加愈发显著。如某市高速公路项目中,爆破工作任务由相邻标段负责施工,但其施工进展缓慢且未采取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本标段施工现场半成品受损,造成停工。同时,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了周边农田受到破坏,致使民众阻工延误了工期。由于合同条款中未涉及到上述分析,导致实际情况发生后,双方无法有效快速地应对该分险,因此需要对初始风险转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项目的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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