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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1-04-23 9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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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应结合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 (1)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应依约定 (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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