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时间:2023-08-17 09:16:07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原则。那么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其实货物交付,通常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

同时石材机械都需要运输。《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1款:“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所以在这个方面,作为买方的石材企业更需要注意。简单想一想,大多数石材机械企业会在买卖合同中回避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是很正常的,前面说的很清楚,交给承运人就视同交给买方。不过本着诚信原则,我们应该告之对方,《民法典》也提倡意思自治,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这个条款更体现了一种公平制衡的精神,买方在承担运输风险同时可以要求卖方设备不能正常投产,给买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石材企业应该在违约条款中这样提出或约定违约金)。

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何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个条款作为石材机械企业要特别关注,这样规定有更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以这样的风险责任连同违约责任约束卖方。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双方能本着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了解清楚买卖合同的条款,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这样即使出现一些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合同协商解决,杜绝缔约时出现盲点,以免日后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诉讼(一方面国人都有厌诉的传统;另一方面中国的诉讼成本较高、程序烦琐、人情事理左右司法公正。)

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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