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13 08:21:27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前提下,如果并未实际损害国家利益,则仅构成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具体的救济内容如下:第一、如你方支付了对方费用,则对方需要返还不当得利;如对方给付你方标的物,你方也需要返还。如物件有磨损的,则折价赔偿。第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如有违约金或定价的约定,则仍可以向对方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付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一)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房二卖。

(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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