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套路贷的没有证据的,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只会认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而当事人只能继续收集证据,当套路贷的人员催收欠款时,要及时录音、保存转账记录等的证据,然后报案处理。套路贷的证据收集:
1、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说到底,“套路贷”是一种集欺诈、勒索等不法手段于一身的犯罪行为,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终还是会回归到索要“虚高借款”上来。通过保留借款合同,收集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记录等,合理说明“虚高借款”数额来源。
2、保留保证金、利息等不合理收费证明“套路贷”团伙在“套路”过程中的趋利行为往往给他们留下致命漏洞,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等无痕方式让他们非法获利。
3、保留不予贷款的通话录音记录被害人往往会被“套路贷”团伙以违约为由拒绝放贷,并通过所谓“平账”方式重演套路,以达到“虚高借款”数额的“滚雪球”效应,通过保留通话记录,可以还原“套路”详情。
4、保留通过虚假诉讼得来的起诉书“套路贷”团伙是一群“知识型”犯罪团伙,他们普遍知法犯法,面对顽强抵抗的被害人往往会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相威胁,此时“套路贷”团伙通过虚假诉讼得来的起诉书正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的最好证明。
5、保留暴力“催收”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为达到索要“虚高借款”的目的,有时“套路贷”团伙会不惜“铤而走险”,暴力“催收”,此时保留相关的视频,录音,图像等证据,可为以后定罪量刑提供重要参考。套路贷的行政规制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规范民间借贷的角度对规制“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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