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的行为,被他人告套路贷的,可以提供合法的借贷合同证明自己没有做套路贷。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民事程序中发现套路贷之处理
民事审判中,法官需要加大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发现有职业放贷迹象的,严格把握证据,原告方举证不能时,准确驳回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中,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训诫、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中发现构成犯罪的,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在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如果民事纠纷判决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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