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法规比较
时间:2023-04-27 10:23:28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笔者这里主要就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价格平等、价格最高原则;受要约人的撤回权;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的规定,作一阐述。价格平等、价格最高原则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中,目标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同,因而他们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也会不同。收购者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收购,往往给予持有股份数量较多的股东以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给予这些大股东较高的溢价),所以持有股份数量多的股东与收购者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但这就构成了对中小股东的歧视、不公正。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价格平等、价格最高原则,亦即在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最高价要约。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在上市公司收购价格上,应坚持两个原则:1、一个公开收购要约必须是对作为要约对象的这一等级证券的所有的股东发出的;2、所有的这些股东必须被付给在收购要约中最高的要约对价。但美国的这种价格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公开收购要约期间,因此还存在一定漏洞。英国对此的规定要更为严密一些,其《伦敦城市法典》第6条规定“当一个要约被合理地认为是在收购的意图之中时,如果潜在的收购要约者获得潜在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那么任何随之而来的收购者或一致行动的人,对同一等级的股东发出的一般要约,应不少于这些有利条件”,即公开要约之前的收购行为也受价格平等、价格最高原则的限制。受要约人的撤回权

对于一般的股份买卖来说,受要约人对收购要约的承诺一经承诺,股份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亦应负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公司收购活动中,由于受要约人与收购者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给予在收购后很短时间内作出仓促承诺的受要约人在获悉更全面的信息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机会,各国的收购法赋予受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股份承诺的权利。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5项规定,在要约发起后的前7天内,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这一期限延长为15个交易日。此外还规定,如果要约人在收购开始60天内未对已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支付相应的价金,则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开始后的60天内的任何时间内撤回承诺。

全文8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
    更新时间:2024-08-16 10:30:13
查看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上市公司收购 最新知识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法规比较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法规比较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