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龙新林行初字第2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粉村),住所地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
法定代表人倪汉真,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国存,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新罗区和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祥,市长。
委托代理人邓政宝,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廖格民,龙岩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共曹溪镇董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邦村),住所地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
法定代表人张荣金,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富春,龙岩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粉村不服被告市政府2000年7月11日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倪汉真及其代理人江国存、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邓政宝、廖格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荣金及其代理人薛富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政府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为由,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龙新政综(2000)40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曹溪镇石粉村与董邦村在鸡仔仑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石粉村不服起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两村因鸡仔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原告依法向新罗区人民政府申请调处。新罗区人民政府深入调查取证,反复现场勘察,多方征求意见,召集两村协商,最后协商不成才作出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定书》,这是新罗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处理决定书》,责令新罗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原告不服,理由是:
1、《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处理决定书》将已被特钢厂征用地划入调处面积,对特钢厂征用地来源、面积未进行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决定书》仅是将鸡仔仑山场四至和面积加以确定,而对特钢厂征用的地方并没有加以认定列入讼争范围,很明确载明特钢厂征用地除外为讼争山场,并没有将其混淆,至于特钢厂征用地来源和面积无须加以确认,因为征用时厂方向谁征用,征用多少,都有批文和协议书为据,这些已成为历史,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是完全错误的。
2、《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原告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既然承认纠纷山场是三个村委会的变界地,村民委员会是原生产大队范畴演化来的,原本就有行政辖地范围,因此《处理决定书》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十八条处理无可非议,对小面积的纠纷山场进行调整确定权属归向,是合法的行使行政权力。林业部1996年颁发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因此《处理决定书》是合法的,并非适用法律错误。
3、被告以岩中法(86)林民上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括弧内说明:(后孟塘东北向董邦村与五星村山林界线按各自所有的权属管辖)一语,认定石粉村与董邦村在相邻地方界线不清,这样的确认也是错误的,因为当年董邦和浮蔡两村山林权权属争议自愿达成的界线是清楚的,据这条界线,其东北向是鬼垒坑一带,这说明石粉与董邦两村界线不清是在东北向,而现在董邦村将两村争议的界线,向西推移到鸡仔仑东山坡,即将东北向改变西北向,被告对此不置可否,不按林来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作出复议决定,而是违背历史和现实情况作出收归国家所有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4、法庭调查时业已查明第三人董邦村委会申请复议时间是2000年3月15日、3月17日送达给原告答辩,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同年7月11日制作、7月15日送达给原告,从决定受理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历时四个月,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而董邦村在被告逾期作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在15日内也没有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无效,新罗区人民政府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定书》自然生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定书》。
被告辩称:被申请人新罗区人民政府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完全正确。《处理决定书》尽管确定鸡仔仑争议山场面积合计337亩包含已被特钢厂征用地范围,但对特钢厂征用地范围不加以确定,直接导致了争议山场实际范围的不确定,何谈认定事实清楚。因此,原告认为特钢厂征用地来源、面积无须加以确认完全是站不住脚的。鸡仔仑山场一带是原告、董邦村、浮蔡村山场交界地、界线不清,并不属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林木林地互相插花的权属争议,同时,《处理决定书》已认定原告、董邦村对鸡仔仑争议山场均无法定权属依据,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权属依法应归国家所有,不能根据第十五条进行调整,因此,《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告诉请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述称: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在某些问题上不敢苟同,但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处理决定书》是完全正确的,应予支持。原告非难的理由不成立,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处理决定书》采用除外规定的方式正好证明其认定事实不清;其次,适用依据正确又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要求,《处理决定书》既认定双方无权属凭证,同属一个乡镇,又适用与此认定相矛盾的依据,复议机关怎可迁就而有错不纠?最后,原告所谓对讼争山场有权利的5点依据没有一个能站得住脚,这一点在行政复议时已作充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总之,答辩人认为讼争的鸡仔仑山场是答辩人与浮蔡村之间的事,原告根本提不出任何权利凭证的影子,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历史使用情况,鸡仔仑山场属答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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