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学校的强制实习政策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建立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以实现人才培养和就业发展的双赢,而非采取强制措施来决定实习事宜。
即便是校方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实习合作协议,这也只能由校方与用人单位代表签署,而并非由学生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因此,学校并没有权利强制学生参与实习活动。
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建议您及时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馈,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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