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
支持造假或支持打假均依赖于可持续性逻辑,最高法支持知假买假索赔是精确的,体现消法的惩治精神。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鼓励国民参与打假,发挥国民之剩余价值,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提高行政、司法服务质量,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所谓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一说不应存立。从国民恒久及总体来说,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和衷共济,守望相助,无疑是在节约净化市场的国民成本,无疑是自益与公益一致的谋福公式。
二、职业打假人都有哪些方式
1、广告、宣传问题。如广告中包含最佳、最高级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广告、宣传语句、文案中存在欺诈行为等。
2、无经营资质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如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超出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相关资质证明过期等。
3、商品质量问题。如销售过期的食品,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剂超标,质量不过关不合规等。
如果企业确实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职业打假人行为不属于敲诈。
三、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敲诈涉嫌违规吗
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涉嫌违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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