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侵占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谁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侵占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任何业主都可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行为人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则需要结合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行为人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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