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过错有哪些
其中一方具有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主体
(一)权利主体
离婚过错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配偶。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而直接遭到侵害的配偶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但不能成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权利主体。同居关系中,不具有配偶身份的当事人也不能成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权利主体。至于权利主体是否必须无过错,笔者在另一篇案例评析中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二)义务主体
关于过错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仅限于离婚的过错配偶,还是包括插足的第三人,学术界争议不大。有人认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不仅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而且冲击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反,因而,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而使受害人造成精神创伤的,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人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应补充规定,由于第三者插足而造成离婚的,在损害赔偿时,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的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责任规定进来。另外,第三者插足与过错配偶方的过错是密不可分的,一个巴掌拍不响,通过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已足以警戒、惩罚过错配偶方,从而减少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情节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且,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也不宜放在离婚制度中,应该放入民法侵权行为编中。受害人对第三者可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三、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只有当夫妻一方有上述错过行为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离婚是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如果是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过错方要求赔偿,不能要求第三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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