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外商投资法分为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和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表明,只有按规章制度依法设立厦门的外资企业,按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提交合法的相关手续,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机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才能长久成功的运作起来。
《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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