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试用期劳动期限如何界定
时间:2023-03-27 20:21:1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试用期的,一般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补充或者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不给工资,可以申请仲裁吗

对于新职员在试用期间,公司就不给工资的,职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的。按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此时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如果试用期不给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按规定,我国申请劳动仲裁是有受案范围的,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值得注意地是,要是劳动纠纷是在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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