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与分公司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
若分公司已依法获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该机构得以担当用人单位,并与劳动者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未获得此类证件,那么仅可依据总公司的授权,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若劳动者与分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劳动关系便得以确立。
即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为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务服务,且具备相关的劳动证明文件,同样可以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只要是总公司依法注册成立的分公司,通常都享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力。
只要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合法,便不会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全文4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