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07 19:12:10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93]134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1、登记管辖区(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公司;4内地企业驻深圳经济特区办事处;5内地驻深圳办事处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圳办事处和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注册企业(区内企业除外)承担的“三来一补”项目(二)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注册企业如下:,沙头角区和蛇口工商分局按其经营辖区划分:1;2."区企业承担的“三赔一”项目(3)龙岗区、宝安区工商局验收登记范围:1;2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以深圳为基地的企业;三。本局注册企业承担的“三赔一”项目。2、登记条件(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的行业和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指导目录》的规定。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批准。2投资者的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全民、集体、合资、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协会法人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是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在特区设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失业、退休、辞退、无薪、失业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未在深圳注册的人员,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科技集体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其项目或技术必须取得国家专利或经设区的市(含同级地区)以上科技局(委)审查批准。市、区企业法人的申请,由产权单位批准。内地企业(不含民营企业)申请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当地、市(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移交。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合同。4有符合条件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科技企业可以减记10万元;商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咨询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综合性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资本)来自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和认缴的出资。除投资公司外,企业不得以注册资本(资本)设立下属法人企业或参加合营企业,但可以留存利润或未分配利润投资。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80平方米以上;商业公司营业场所30平方米以上;商场、商业银行、餐厅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餐厅面积80多平方米;饭店、宾馆、招待所、饭店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和使用目的。6在深圳设立军营企业,按照《军营企业审批规定》办理。7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工商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申请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私营独资、合伙企业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深圳有永久居留权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辞退人员、失业人员或者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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