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五)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权属于对世权吗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不是债权。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因此不属于对世权
三、民法典留置权的规定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务人到期就没有还款的,到时候债权人可以将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优先偿还,在这段时间之中,对方的物品或财产可以被债权人留置。
我国的留置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之一,此时如果我们想要行使法定的留置权的,一定要注意并且了解相关的留置权的条件等,以避免出现行使不合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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