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光污染纠纷一审宣判
时间:2023-05-07 09:32:10 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陆*东住在浦东新区张扬路泰园,与被告**中宝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场所相邻。L先生的起居室位于社区的西侧,毗邻被告在其营业场所东侧展览厅墙壁附近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被告的路灯每晚7:00打开,第二天早上5:00关闭。离吕先生房间最近的路灯大约有20米远,灯头的高度与吕先生阳台的高度相同,没有任何遮蔽物。晚上路灯打开后,散射光可以直接照射到卢先生的房间和周围的住宅墙壁。站在原告房间的阳台上,被告在夜间打开的涉及本案的路灯通常经过目测,其亮度达到令人眼花缭乱的水平,认为根据今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照明污染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被告街灯发出的强光直接进入其房间,严重影响其休息,对其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光污染”,对原告构成妨害的,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涉案路灯,停止并消除光污染,公开道歉,赔偿1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将赔偿金额改为1元人民币。被告**中宝汽车销售公司认为,用于照明的每盏灯的功率仅为120瓦,不构成光污染,也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此外,路灯实际上方便了邻近社区居民夜间行走的便利和安全。原告起诉后,他们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人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其内容不仅包括自然生态环境,还包括人类生存和生存环境。应避免和防止对上述环境的不合理破坏,这违反了自然发展规律和人类正常生活规律。“光污染”是指特定方向上一定量的有害光造成的不良影响,破坏污染源周围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它属于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形式,应该加以预防。被告在其营业场所设置照明灯具并非过错,但由于案件涉及的路灯离周围居民区太近,光线强度高,且整晚都亮着灯,超出了一般公众可承受的限度,并在夜间对居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构成强光造成的环境污染,因此,被告应当排除所涉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损害。由于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实际停止点亮涉案路灯,并承诺以后不再使用,因此不违法,法院予以承认。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光污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其1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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