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发的问题
1999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的19户居民诉宁波市电业大厦玻璃幕墙光污染一案以二审败诉告终。本案案情为:1998年建成的宁波电业大厦从第6层至第28层在外层的西立面装饰了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像一面巨大的反光镜,在5~10月份的晴天,下午3~6时反射光照到距电业大厦西面100米的19户居民居室中,比太阳光直射还强烈。刺眼的蓝绿光直逼人眼,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19户居民在1998年6月,以宁波市电业局和开发商——宁波市建设开发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诸法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9户居民败诉,居民们不取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仍以败诉告终。作出判决的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的认定须以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原告方提出电业大厦西立面的玻璃幕墙反射阳光至其居室系事实,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鉴定光污染的手段和标准及有关防治光污染的法律、法规,所以难以认定原告方提出的侵害事实,也难以认定光污染对人身健康的侵害事实。
上述案例不由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我国目前究竟有无处理光污染侵害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有,这些法律依据是否足以保护公民、法人不受光污染侵害,或至少在受到光污染侵害之后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答案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具有了处理光污染案件的直接和间接的法律依据,但仍存在不足,尚无法充分地维护受侵害人的利益。因而将光污染的防治纳入环境保护法的范畴,也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认定光污染侵害的现行法律依据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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