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起市民状告企业“光污染”案件,今天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对原告甲造成光污染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甲在浦东新区张扬路上泰花园内,与被告--中宝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场所相邻。甲的居室位于小区的西侧,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相邻。被告路灯每晚7时开启,至次日早晨5时关闭。与甲居室最近的一盏路灯两者相距20米左右,灯头高度与甲家阳台高度持平,其间无任何遮挡物。该路灯夜间开启后所发出的散射光能直接照射到甲的居室和周围的住宅围墙。站在原告居室阳台内正常目测被告夜间开启的涉案路灯,其灯光亮度达到了刺眼的程度。
原告甲认为,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关于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被告路灯散发的强烈光线直射入其居室,严重影响其休息,对他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已形成“光污染”,对原告构成了妨害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涉案路灯,停止和排除光污染侵害,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审理中,原告将赔偿金额改为人民币1元。
被告--中宝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用于照明的灯光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而且该路灯事实上方便了相邻小区居民夜间行走的方便与安全。自原告起诉后,他们已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保证今后将不再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内容既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人的生存、生活环境,对于上述环境的不合理破坏行为,违背了自然发展规律及人类正常生活规律,都应加以避免和防治。“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本无过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故被告应排除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鉴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实际已停止开启涉案路灯,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于法无悖,法院予以了认可。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请也未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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