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子等人在电白区沙院镇海尾村委会昌盛村石沙岭非法自建了一个废物处理场,后分四次从外面转运来废机油酸渣共约240立方米并进行了非法处置,造成现场附近大片林木枯萎,经电白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证实,黄某子非法处置的酸渣属于危险废物,数量达624.75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性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刑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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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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