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昨天宣判
时间:2023-06-11 08:16:13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张某等3人向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倾倒百余吨化工残渣,污染土地约1900平方米,造成损失高达380万元。商报曾经报道过的苏州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昨天宣判:张某等3名被告人均被昆山法院判处四年及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也是法院系统实行三审合一集中管辖以来,苏州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去年7月,昆山警方接到环保部门线索,称有人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废料。当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昆山市淀山湖镇等地抓获污染环境嫌疑人张某、林某和朱某。据查:张某是张家港市人,此前曾在扬州市做化工废料回收处理工作。2011年,张某的一个朋友找到他,称其手头上有一批有毒化工废料需要处理,如果张某能帮忙妥善处理,即支付每车两万元的报酬,每车约有100桶废料。张某见有钱赚,立即答应下来。

随后,张某找到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林某、朱某协商如何处理。由于林某、朱某都是昆山市淀山湖镇人,3人便商定将废料拉至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直接填埋。说干就干。张某先后3次从扬州市某化工厂将100余桶固体化工废料运到昆山市淀山湖镇,交给林某、朱某二人处理。林某、朱某二人则用农用小卡车将废料运送到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案发后,经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鉴别分析,该固体化工废料含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料中的苯类有毒化学物质,会对水质、土质造成污染,并且不可分解。经初步评估,约有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

去年11月29日,昆山市法院受理这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致使财产损失3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介绍,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同时,根据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意见精神,江苏省范围内对涉及资源环境案件确立三审合一和集中审判的审判模式。昆山法院在去年11月11日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成为苏州大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审理环保案件的三家基层法院之一,管辖范围覆盖昆山市和太仓市。

依法严惩资源环境类违法犯罪

专访苏州中院行政一庭庭长潘X

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有哪两类?

潘X: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共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31个案由,其中资源类16个案由,环境类15个案由。此类刑事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关生产、流通主体直接污染资源环境的排污排毒等普通刑事犯罪,比如昆山法院昨天宣判的案件;另一类是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放纵资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职务犯罪,如昆山法院正在审理的某乡镇环卫所所长顾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就是第二种情况。

当前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审理

有何特点?

潘X:以前,资源环境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苏州历史上仅有2起案件。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推行集中管辖制度半年多来,苏州法院已经受理该类刑事案件8件,审结4件。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是相关违法主体不思悔改、持续排污的直接原因。为此,苏州法院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已经审结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一例判处缓刑。此外,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污染环境的违法主体修复受损的环境。这样,通过依法从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法治意识。

什么是资源环境案件集中管辖?

潘X:去年年底,苏州中院出台文件,全面推行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集中到行政审判(第一)庭统一审理。同时,苏州中院指定姑苏区法院、昆山市法院和常熟市法院承担全市范围内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姑苏区法院管辖市区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案件,昆山市法院管辖昆山市和太仓市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案件,常熟市法院管辖常熟市和张家港市范围内的资源环境类案件。

资源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如何对接?

潘X:去年9月,苏州市召开环境执法联动推进会,下发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要求通过定期座谈、通报环境违法犯罪情况、提出司法建议等途径,打造环境执法联动平台。今年初,苏州中院、苏州市检察院、苏州市公安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范围,集中管辖的部门职责以及工作对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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