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但本证不一定是直接证据,即本证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这些证据被称为本证。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本证并不一定是直接证据,也就是说,本证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的定义和特点。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直接证据必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能依赖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次,直接证据必须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能存在间接证据;最后,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能存在相反的证据。因此,直接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这些证据被称为本证。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证并不一定是直接证据,也就是说,本证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具有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三个特点。直接证据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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