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直接性质对案件的影响
时间:2023-07-04 14:03:25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数据和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有罪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的有罪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区别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到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观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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