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在销售代理合同中进行了如下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后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A公司合同按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在仲裁庭对案件庭审结束后,B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
请问,是否还有权要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不予以执行?李前
李前读者:
B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即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B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必须执行仲裁裁决。
相反,如果B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理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并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法院对B公司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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