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结合诉讼性质、案件被告和案件原因具体确定。征地拆迁是一种过程性的国家行为,涉及多个环节,纠纷多样复杂。就地域管辖而言,涉及房地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涉及房地产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等级管辖而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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