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合同约定承担自己的义务,原来的房价签合同。如能证明对方欺诈和过错导致房价下跌则搜集证据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前提是房价下跌是因为对方的明显过错造成。
二、流程:看房选房认购签订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备案申请贷款办理保险收房入住办理房产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推迟交房3个月业主索赔期房交付应按约赔偿
天津市民吴女士在河北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期房,本以为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可以拿到新房,谁知延迟了3个月。日前,本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处开发商赔偿吴女士违约金10000元。
2006年11月1日,吴女士和儿子小吴与天津居美投资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居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居美开发的坐落于河北区居美花园的商品房一套,并交纳房款654125元。合同约定,居美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给吴女士母子使用。但居美直到2008年8月30日才通知吴女士母子办理住进手续,已逾期3个月。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居美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合同继续履行,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居美应该赔偿10000元,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女士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居美支付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000元。
法庭上,居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5月31日前验收合格后交付。2007年12月20日,该房屋已经通过了河北区质监站的工程竣工验收,只是吴女士母子未按约定前来收房,故居美于2008年8月向2原告书面发函通知其交房,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
河北区法院查明,吴女士母子所述基本属实,2原告于2008年8月30日收到居美收房通知书,后双方因为房屋延迟交付违约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2原告直至2009年4月11日才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另外,居美开发的居美花园已于2008年8月22日,在河北区城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9月3日取得了城建部门颁发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河北区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按时交付商品房。被告于2008年9月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故应自2008年5月31日至2008年8月30日按2原告购房合同上规定利率,向2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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