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土地承包合同单方面是否有权利终止该协议的问题,我们根据相关法规得知,其可以解除的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由于无法避免之情形导致合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当事人单方明确表达或使用非言语形式来揭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责任;
第三,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及时的提醒催促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悖于合同原则的不当行为,以致无法完成合同任务;
第五,最后,符合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次,作为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其应包含以下必要内容:
首先,需注明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商业名称以及负责人和代表人的个人信息和住所;
接着,需要明确承包土地的地理位置及相关数量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数据;
其次,要规定承包有效期及其起始时间;
再次,规定承包土地的实际用途;
然后,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职责;
最后,要明确违约时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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