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偿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无法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
苏州将工伤复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苏州市委、市政府日前转发《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精神,将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减轻企业负担。
据了解,仅目前在苏州工投系统,老工伤人员就有近千人。职业病治疗是个长期的过程,因企业改制等,一些职业病等老工伤复发,便出现了找不到单位埋单的现象。
此次苏州确定的老工伤人员对象与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现由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也可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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