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开庭时是不需要请律师的,因为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按照检察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
一、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没有成就证明的结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结书”,其含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过,愿意积极承担法律责任而签署的法律文书。“具结书”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其认罪认罚的法律文书,也具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书证、承诺书、控诉双方间的辩诉协议等法律属性。“具结书”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依据、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作用。“具结书”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行为、法律后果等。应当建立适用“具结书”的配套机制,如赋予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提供法律援助、建立程序回转机制等,发挥“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三、人民检察院量缓刑法院会改变吗
人民检察院量缓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会改变,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后,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会直接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一般不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量刑合理,并且不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会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量刑不合理,或者存在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不予采纳,并且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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