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证明和责任认定书的区别如下:
1、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作出的。
2、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
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认定的责任。而法院所要确定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有很强的联系,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往往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但是,二者又有所区别,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如其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超载车辆上的乘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入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
法院在具体调解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如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符合事实或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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