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此外,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必须是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必须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受到指控,则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时,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
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并经人民法院审查通知应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该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就是说和当事人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参加诉讼并进行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诉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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