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阻止交付房屋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进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财产被第三人占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3、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二、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发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房租到期不搬法院手续有哪些
关于租赁期满承租人不搬的有关问题,若已经选择了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首先需要做的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立案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房屋,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还需要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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