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促进期货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
二、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30%的组织;
(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法律、法规禁止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其他组织。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同时废止。2002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请各派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转发各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各派出机构在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出资人的资格及其出资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ΟΟ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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