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期字[1996]16号
(1996年12月23日证监期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活动,促进期货向期货经纪公司投资。
五、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六、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接受投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资本的50%。
七、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八、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督促所在地期货经纪公司贯彻执行本通知。
九、期货经纪公司的现有投资单位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在1997年4月30日前进行清理、转让,否则将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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