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范围内,自行协商并实施送养行为本身并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
然而,应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送养行为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之条件:
首先,送养人须为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亲生父母;若被收养者乃无依儿童,其他监护方亦可成为送养人,但须获得负有抚养责任之人的同意许可。
其次,须存在特殊困境导致无法履行抚养自身子女的义务。
再者,在送养亲生子女方面,送养行为必须经过亲生父母双方共同同意方可进行。
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年龄尚幼的未成年人,如其监护人均为患有精神疾病或无法正确识别和控制自我行为的人员,且可能对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明显影响,则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将其送养至他人家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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