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养自愿收养协议书是如何起草的
时间:2023-12-15 20:39:19 2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自愿送养自愿收养协议书是如何起草的

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三、收养协议需要去公证吗

收养子女的协议是不需要公证的。办理收养登记才是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光有收养公证是不够的。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n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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