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领养证需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被收养人;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4、年龄在30岁以上;
5、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当事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领养。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程序包括: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发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健康检查证明;收养者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者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者生育证明;
收养者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者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者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者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收养者。
二、家里有两个孩子可以领养一个吗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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