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留置权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留置权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是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留置权人只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1.折价。
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
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留置权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是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留置权人只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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