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完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
时间:2023-08-26 02:50:09 1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鉴定人在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的职责和权利。鉴定人需要独立进行操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同时需要在鉴定书中签名或盖章。对于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果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或者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负责完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工作。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应独立进行操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此外,鉴定人还需在鉴定书中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或者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谁负责完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需要对鉴定事项进行签名。对于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名。因此,谁负责完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的问题的答案是司法鉴定人本人。

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工作时,需要独立进行操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同时,在鉴定书中需要签名或盖章。对于多人参加的鉴定,如有不同意见,应注明。若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或应当回避而未能回避等情形,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本人负责完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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